清随明制,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、道、府、县四级,省为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机构。清朝入关时,内地只有十三省的行政规划,分别为湖广省、陕西省、山西省、山东省、河南省、浙江省、福建省、江西省、广东省、广西省、四川省、云南省、贵州省。顺治元年(1644年)改北直隶为直隶省,次年又改南直隶为江南省,内地形成十五省的行政规划。到了康熙年间,因为有的省份行政区域过大,管理的人口过多,不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,所以就把江南省一分为二,划为安徽省和江苏省,把湖广省分为湖北。湖南两省,把陕西省西部划分出去另设甘肃省,东部仍沿用陕西省的名称。至此内地十八省的行政规划一直沿用了200多年,未曾发生改变。 安徽省,省会一开始设在江宁府,也就是今天的南京,乾隆二十五年(1760)才移至安庆。 江苏省,康熙六年(1667)和安徽省分置之后,省会设在苏州府,即今天的江苏苏州。 云南省,省会设在云南府,即今天的云南昆明。不过清代云南省还包括今天缅甸和越南境内的部分地区。 福建省,省会设在福州府,即今天的福建福州。清代的福建省还管辖今天的台湾及澎湖诸岛,清末台湾才成立新的省份。 甘肃省,初设省时名为巩昌省,后来才改称甘肃省,省会初设立在临洮府,后来移至兰州府。 2. 葛剑雄总主编:《大哉中华 制度文明与中国社会 体国经野-历代行政区划 》 3. 高占祥 朱自强 张德林等主编:《中国文化大百科全书 历史卷(上卷) 》 |